(2013)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贠志民与李晓花、田青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志民,李晓花,田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贠志民,男,198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晓花,女,198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青珍,女,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县韩陵乡。本院在执行贠志民与李晓花、田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青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青珍于2013年12月2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田青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青珍名下银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