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魏云桃与王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桃,王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魏云桃,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胜根,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桃诉被告王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云桃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魏云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云桃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