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日照弘鲁(香港)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弘鲁(香港)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日照弘鲁(香港)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振学,董事。被申请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董事长。申请人日照弘鲁(香港)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中的7.9%的股权。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中的7.9%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