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狮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龚清溪与塘后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清溪,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