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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石杰与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杰,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石杰。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昌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4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石杰工资款1549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杰同意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履行工资款15496.00元后,余下的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工资款15496.00元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4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