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岳、郑湖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岳,郑湖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委托代理人:陈岳辉。被告:孙建岳。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委托代理人:邵金。被告:郑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岳、郑湖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