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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岳、郑湖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岳,郑湖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委托代理人:陈岳辉。被告:孙建岳。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委托代理人:邵金。被告:郑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岳、郑湖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