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小军与邓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军,邓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军,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邓冬飞,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冬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邓冬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冬飞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金昌审判员 兰四兵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正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