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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燕丽与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丽,蔡遵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周燕丽。被告蔡遵守。原告周燕丽诉被告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依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无人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