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燕丽与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丽,蔡遵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周燕丽。被告蔡遵守。原告周燕丽诉被告蔡遵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依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无人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