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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岳大文与孔令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阆中市人民法院履 行 到 期 债 务 通 知 书(2013)阆执字第1146号阆中市沙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院在执行岳大文申请执行孔令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大文以被执行人对你中心享有到期债权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向你���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大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岳大文偿付你对被执行人孔令冰所负的到期债务76000元。该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你单位对我院的通知书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收到本通知后,如你单位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孔令冰履行债务,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