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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农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君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巴州明智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库尔勒市西域饮食服务公司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交通东路环岛北侧水岸名都2号楼、①203室面积139.48㎡、②204室面积126.42㎡、③401室面积126.42㎡、④402室面积139.48㎡、⑤604室面积126.85㎡、⑥801室面积126.85㎡、⑦1001室面积126.85㎡合计七套房产进行了评估作价。申请执行人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价格评估报告书当中的1608583.6元,接受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交通东路环岛北侧水岸名都2号楼的七套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库尔勒市西域饮食服务公司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交通东路环岛北侧水岸名都2号楼、①203室面积139.48㎡、②204室面积126.42㎡、③401室面积126.42㎡、④402室面积139.48㎡、⑤604室面积126.85㎡、⑥801室面积126.85㎡、⑦1001室面积126.85㎡合计七套房产,以物抵债价1608583.6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巴州巴音土地储备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凯审 判 员 许   忠代理审判员 孟可巴依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敖其尔加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