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民终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米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民终字第1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通济镇。委托代理人:李汉初,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米某某因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谦审判员 李华峰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