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中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正恒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其他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恒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法定代表人:叶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正恒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田东交汇处联合广场*栋塔楼*****号。法定代表人:罗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室。法定代表人:黄斌,该集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中正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恒公司)与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飞激光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深飞激光公司称,中正恒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梅中法执字第2号-4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的两处房产,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正恒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梅法民二初字第9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了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光盘厂厂房整栋(登记在权利人为:深飞激光公司,房产证号为30000173**号)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动力站整栋(登记在权利人为:深飞激光公司,房产证号为30000173**号)的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梅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梅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应偿还原告中正恒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和利息26000113.22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根据中正恒公司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11年1月7日,案外人深飞激光公司以上述查封的房产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深飞激光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梅中法执外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根据中正恒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1)梅中法执字第2号-4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房产,异议人深飞激光公司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继续查封房产,是同一执行措施的延续,深飞激光公司对同一执行措施重复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程审判员 黄焕华审判员 陈 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