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何慧良与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慧良,吴焕琴,陈东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原告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焕琴。被告陈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慧良与被告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慧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慧良负担。审判员 白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