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何慧良与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慧良,吴焕琴,陈东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918号原告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焕琴。被告陈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慧良与被告吴焕琴、陈东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慧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慧良负担。审判员  白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