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后伟与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后伟,张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贾后伟,居民。被告张宝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后伟诉被告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后伟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后伟撤回对被告张宝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后伟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唐久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