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沛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后伟与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后伟,张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贾后伟,居民。被告张宝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后伟诉被告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后伟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后伟撤回对被告张宝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后伟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唐久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