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四菊与被告彭水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菊,彭水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四菊,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彭水清,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黄岑水库管理工作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菊与被告彭水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四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1.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四菊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建 光人民陪审员 欧阳文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国 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