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连英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连英,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吕连英。被申请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甘棠镇甘棠大道96号。2013年12月2日17点15分左右,驾驶人艾欢驾驶鄂AHM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汉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申请人吕连英在汉阳大道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走,人车临近相撞,致申请人吕连英倒地受伤。现申请人吕连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HM5**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赖利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二桥头H区15栋2单元604室的房屋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连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HM5**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赖利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二桥头H区15栋2单元604室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