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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园米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周厨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南园米业有限公司,广西一周厨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8-1号申请人南宁市南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15号7号仓库。法定代表人言祝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广西一周厨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23号5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古尚全。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园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一周厨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620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一周厨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账号80×××38的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至2014年6月2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南宁市南园米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