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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瑞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纬,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擅自处理或转移财产,致使原告起诉的权利在法院判决后不能得到顺利执行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以致于案件判决后,原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执行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帐号上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立平审 判 员  何仁兴人民陪审员  朱国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