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