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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甲,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605号原告丁甲。被告侯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甲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鞠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甲、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侯某某是××××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丁乙。婚后原、被告在教育孩子、家庭经济方面有很大分歧,经常发生矛盾、争吵甚至动手,为此社区也进行过调解。原告于2013年3月起诉离婚,经过法官调解后撤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如果被告愿意抚养儿子,原告也同意。被告侯某某辩称,原告丁甲与被告结婚后生育儿子丁乙,原、被告之间的争吵主要是为了儿子的教育,但被告对儿子比较严格也是为了儿子。现在原告每月给被告2000元作为日常开销,被告也接受的,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被告考虑到儿子还小及原、被告的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丁甲与被告侯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丁乙。原、被告与儿子现一起居住。原告丁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丁甲和被告侯某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丁甲与被告侯某某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因孩子教育及家庭经济等原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争吵不断。双方婚生子丁乙现正读小学五年级,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被告也应该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冷静处理家庭事务,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甲和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丁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