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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泽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8号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从化市街口街府前路151号,注册号:440122000027772,执照编号:22111005524。法定代表人邱绍忠,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城,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系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少妹,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系公司物业主任。被告裴泽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康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洁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婕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