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良松与姚健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松,姚健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90号原告:高良松。被告:姚健伍。原告高良松与被告姚健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健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良松诉称:被告原在原告经营的彩票销售点工作。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姚健伍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1500元,后还款1000元。现原告催款无着,遂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500元,另付违约金500元,计2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姚健伍未提供答辩状。审理查明:被告原在原告经营的彩票销售点工作。2013年9月11日,被告姚健伍从原告处借款215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3401076站点业主高良松借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店内周转金”。原告自述被告于同年10月1日还款1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未能还清借款。原告无奈,遂于2013年10月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由于被告经本院邮递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由原告方的陈述、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彩票代理销售劳动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姚健伍从原告高良松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归还;其经原告催要,至今不还,有失诚信原则。原告认为被告提前辞职未告知,应支付500元违约金,其诉请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健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良松借款20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姚健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