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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长荣与薛仁刚、周银花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荣,薛仁刚,周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王长荣,男。被告:薛仁刚,男。被告:周银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薛仁刚、周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荣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薛仁刚、周银花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仁刚、周银花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