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中民二仲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与王桂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桂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二仲字第00073号申请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纯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桂莲。申请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桂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不服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新劳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新城区仲裁委(2013)新劳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3年申请人进入中国物资储运西安集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04年中国物资输运总公司设立了全资二级公司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元月19日又设立了被申请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该公司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人随即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中国物资储运西安集团公司、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新民街27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工作时,其工作的具体场地发生了变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考勤,不进行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的工作由被申请人处综合部安排,劳动报酬按月支付,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至今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另查,庭审中,申请人陈述其2005年元月19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发放为:2005年元月至6月为320元;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为450元;2007年元月至2012年12月为650元;2013年元月至5月为1150元。被申请人未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工资表。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05年元月至2005年6月为320元;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为490元;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为540元;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为600元;2010年7月至20l0年12月为760元;2011年元月至2011年l2月为860元;20l2年元月至2012年12月为1000元:2013年元月至今115O元。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其处工作不存异议,但辩称双方系劳务承包关系,而劳务承包关系是将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发包给不具备隶属关系的个人,其报酬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或由个人自主经营承担收益风险,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互相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申请人的岗位是常年性的,工作由被申请人安排,劳动报酬按月支付,且工资历年有所涨浮,虽当庭申请人认可上班不考勤,未见过规章制度,但是否受考勤和规章制度的管理,该行为系被申请人主导,非申请人过错,不能仅因此推断劳动关系,至今申请人工作已长达近10余年,在被申请人的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情形不符合劳��承包关系的特征,被申请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委不予采信,同时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工资表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国物资储运西安集团与被申请人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虽工作性质未变,但工作的具体场所发生了变更,且中国物资储运西安集团现主体存在,仍依法经营,故本委认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05年元月19日。申请人入职至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和工资标准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但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故被申请人应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申请人一年(即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至今,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解除劳动���系,故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加班工资,因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新城区仲裁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申请人2005年元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83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528.7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5年元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缴费办法及数额以省、市社保部门的规定为准)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新城区仲裁委裁决书送达后,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称,1、法律并未规定劳务承包关系的建立必须以非常年性工作为前提。2、劳动关系与劳务承包关系的区别最明显的特征是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为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就被申请人是否必须遵守申请人的考勤制度、岗位制度等问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根据被申请人当庭陈述,证明其并不需要遵守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即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新城区仲裁委(2013)新劳仲案字140号裁决书,严重与事实以及法律相悖。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申请人王桂莲辩称,新城区仲裁委(2013)新劳仲案字14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桂莲自2003年9月入职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被申请人王桂莲要求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补发2005年元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及支付王桂莲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并为其补缴2005年元月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与法不悖。申请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虽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城区仲裁委(2013)新劳仲案字第14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要求撤销新城区仲裁委(2013)新劳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理费400元,由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