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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