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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义荣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义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0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义荣,原系湖北省环保厅科技合作处处长、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启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义荣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08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义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义荣及其辩护人周启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07年,被告人刘义荣在担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从事矿石废渣代理生意的石首个体户张某某,张欲拓展同湖北楚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后刘义荣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湖北楚源集团董事长杨某某予以关照。后张于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大楼507房间送给被告人刘义荣人民币20000元。2、2008年,被告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宇虹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提供帮助,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刘义荣,委托与公司有电脑业务往来的李某乙及其朋友雷某某在酒店送其人民币50000元。3、2008年,被告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期间,“盘古公司”总经理李某丙为尽快取得国家专项补贴而与刘义荣协商,刘义荣以家庭资金紧张为由提出索取人民币5万元的要求。后李某丙将人民币50000元送给刘义荣。4、2009年,被告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科技合作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武展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世界湖泊大会”布展业务提供帮助,并在该笔业务结款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该公司的经理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刘义荣,在被告人刘义荣的办公室内送其现金人民币50000元。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被告人刘义荣受贿线索后,将被告人刘义荣带回该局进行询问,被告人刘义荣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义荣退出涉案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节选)1、证人张某某(系石首个体户)的证言在我印象中刘义荣在担任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与我们石首市的楚源集团关系比较好,这样我就想通过他在楚源集团多做一些矿石废渣方面的生意,想让他帮我向楚源集团的杨总打个招呼。有一次我到环保厅他的办公室去找他,就跟他提起这件事,请他帮忙,并给了他20000元钱。他当时答应了。2、证人李某甲(系“宇虹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我们“宇虹公司”参与环保厅烟尘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经营资格入围考核,在资格入围之前,与我公司有电脑方面业务往来的李某乙(现自己经营污水处理公司)知道这件事情,主动跟我说认识刘义荣,她可以帮我疏通资格入围这件事,我就通过李某乙把刘义荣约出来一起吃了个饭,就招投标资格入围的事我们四个进行了交谈,除我、刘义荣、李某乙外,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乙的男朋友雷某某,雷某某也是刘义荣老乡好友。事后李某乙跟我说如果这个事要搞成还要花些钱,为了保险起见,我就给了李某乙现金50000元,事后我问李某乙是否把钱给了刘义荣,她说给了。3、证人李某乙(系武汉市中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李某乙曾接受“宇虹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的委托,为其顺利中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向刘义荣行贿人民币50000元,后刘义荣收受该款。4、证人雷某某(系湖北人民出版社政治经济编辑部副主任)证言2007年下半年,我、李某乙、刘义荣在我们单位附近的餐馆吃饭,饭后我看见李某乙将一个黑色的电脑包硬塞给刘义荣,至于包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5、证人李某丙(系“盘古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刘义荣在当监察总队总队长的时候,我们公司参与省环保厅监察总队和信息中心负责的数采仪招标。因为设备的验收工作是刘义荣他们总队负责,他们验收完了之后,环保厅财务才能付款给我们,所以后来有一天,我就到刘义荣的办公室去找他,跟他说要他们验收快一点,早点把钱付给我们。在聊天的过程中,刘义荣就跟我说他家里因为要买房子还是女儿出国留学,家里资金有点紧张,还差50000块钱,我听后对他说,这个钱我来想办法。6、证人刘某某(系“武展公司”负责人)的证言2009年我承接的省环保厅组织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布展业务,当时环保厅负责这个项目的是科技合作处处长刘义荣,整个项目的标的额是200多万,在整个项目做完以后,工程款一直未结清。2010年春节前后,我就找到刘义荣,让他帮忙把我的尾款结清,并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0元,我当时送他50000元时跟他说,材料商都在向我催要材料款,希望他尽快帮我把工程款结清,他当时答应尽量帮忙做工作。7、证人胡某某(系刘义荣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涉案赃款均用于家庭开销。(二)被告人刘义荣的供述和辩解(节选)1、我在任职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期间,石首当地的一个做生意的张总找到我,跟楚源公司的杨总打电话说,在同等条件下,把石首的楚源公司要处理一批废铁渣处理给他。随后我跟杨总打电话说,在同等条件下,你卖给谁也是卖,就把废铁渣卖给张总,事成之后,张总因为接废渣项目赚了钱,所以送了20000元钱给我,表示感谢。2、2008年,也是我在担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的时候,武汉宇虹公司的烟尘烟气在线检测设备的参与经营资格入围招标,当时我代表环保厅组织技术人员制定标书,因为宇虹公司的老板李某甲我原来就认识,他们公司的设备中标后,他们公司的李某乙跟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她就给了我50000元,并说是受李某甲的委托感谢我在这次招标过程中没有为难武汉宇虹公司,希望下一步在环保领域招投标入围中能得到我们支持,我就把这50000元收了。3、我当总队长之后,国家对数采仪中标的企业有补贴,当时数采仪全省中标的企业只有盘古公司一家,这个补贴额大概有1000000元左右。当时先有国家的文件精神,我就把这个文件精神告诉了李某丙,我们总队是这个工作的业务负责部门,掌握有一定的拨款进度权,后来我也向厅规财处催过,所以这笔钱相对拨下来也是比较快的。所以李某丙拿到补贴后为了感谢我,就送了我50000块钱。4、2009年10月或11月份,我们环保厅举办世界湖泊大会,省厅承办了一个湖北展区的展览工作,对布展的具体实施是采取了外包的方案,参与布展竞争的单位是通过议标的方式产生的,有三家。具体筹备工作是由科技合作处负责,最终承接这项项目的展览公司负责人姓刘,他能入围是因为上任科技处处长和我打了招呼的,我也同意了。所以在展览举办之后刘总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0元钱表示感谢。(三)书证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刘义荣的归案情况。2、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HBCZ-FS6-2007-391《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一份、记账凭证一张、招商银行借记通知二张。证实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中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后,李某甲于2007年11月12日以劳务费的名义在该公司借支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3、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数据采集传输仪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一份、中信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两张、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631请款单一张及李某丙出具的说明。证实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上述协议后,李某丙于2008年12月以差旅费的名义支出人民币50000元贿赂刘义荣的事实。4、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出具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展览协议书》一份。证实刘义荣于2009年9月29日,代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与湖北武展展览会议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上述协议。5、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出具的鄂环党(2006)1号《中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文件》、鄂环办(2006)20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鄂政办发(2009)11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刘义荣在案发前的主体身份情况。6、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刘义荣的户籍情况。7、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编号00023504)。证实刘义荣所收受贿赂款170000元均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暂扣。原审认为,被告人刘义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义荣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出犯罪所得,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义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刘义荣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收受个体户张某某、“盘古公司”财物共计70000元,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且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支持上诉人刘义荣的上诉理由外,还提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义荣为武汉“宇虹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义荣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12月,上诉人刘义荣在担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以及2008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湖北省环保厅科技合作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石首个体户张某某、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公司”)、武汉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公司”)、湖北武展展览会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展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上诉人刘义荣在担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从事矿石废渣代理生意的石首个体户张某某,张某某欲拓展同湖北楚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后刘义荣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湖北楚源集团董事长杨某某予以关照。后张某某在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大楼507房间送给上诉人刘义荣人民币20000元。2、2008年,上诉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宇虹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提供帮助,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甲为了感谢上诉人刘义荣,委托与公司有电脑业务往来的李某乙及其朋友雷某某在酒店送其人民币50000元。3、2008年,上诉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盘古公司”顺利获得国家专项补贴提供了帮助,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丙为了感谢上诉人刘义荣,送其现金人民币50000元。4、2009年,上诉人刘义荣在任湖北省环保科技合作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武展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世界湖泊大会”布展业务提供帮助,并在该笔业务结款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该公司经理刘某某为感谢上诉人刘义荣,在上诉人刘义荣的办公室内送其现金人民币50000元。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上诉人刘义荣受贿线索后,将其带回该局进行询问,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涉案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义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个体户张某某、“盘古公司”财物共计70000元,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相同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还提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义荣为武汉“宇虹公司”顺利中标省环保厅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刘义荣利用担任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石首个体户张某某、“宇虹公司”、“盘古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有行贿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刘义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在送钱的理由、时间、地点、数额等具体事实、情节方面,行贿人的证言与上诉人刘义荣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刘义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刘义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义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刘义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以下已对其作了减轻处罚。故上诉人刘义荣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王红旗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