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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茂林。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3年12月24日,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