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梅与被告敬晓慧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敬晓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淑梅,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敬晓慧,女,1989年10月26号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梅与被告敬晓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淑梅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