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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梅与被告敬晓慧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敬晓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淑梅,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敬晓慧,女,1989年10月26号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梅与被告敬晓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淑梅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