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章付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付,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272号原告王章付,男,汉族,195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大尚,男,汉族,1948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委托代理人但旭,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章付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合川区国土房管局)确认违法一案,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交叉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向被告合川区国土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章付及委托代理人杨大尚,被告委托代理人但旭、明小飞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章付诉称:1981年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后,原告家5人承包地和自留地6.5亩,用于种植蔬菜,是政府批准的城市郊区蔬菜基地。被告及区、镇、村领导两年来,从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也未与原告协商关于征收土地事宜,采取暴力征地。2012年3月2、3、4日几天,被告带领人员将×××镇×××村2、3、4、5社的几百亩蔬菜和粮食铲除。被告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征地手续,未按政策办理,各种安置补偿未足额补偿到位,违反征地程序等。2012年3月3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强行铲除原告家承包地和自留地6.5亩,至今未赔偿。2013年1月,被告威胁诱骗原告,将6.5亩耕地转为社保,生存权被抢占,被告以暴力抢占农民耕地面积,使农民没有了生存保障。原告认为被告程序违法,欺上骗下,暴力征地,农民不是不愿交地,而是被告未按政策赔偿农民。被告用暴力抢占原告承包地和自留地,抢走原告的生存权,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抢占承包地自留地,采取暴力强行铲除原告蔬菜6.5亩违法。被告合川区国土房管局辩称:一、被告系合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二、合川区×××镇原×××村3社(现×××村3社)部分集体土地(包括原告王章付原承包的3.798亩非耕地)被依法征收。三、原告王章付原承包的×××村3社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已经完成,对原告的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已经足额到位。四、原告所在的合川区×××镇×××村3社已经将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交付给被告,原告诉称被告未与其协商,于2012年3月3日强行铲掉其6.5亩土地上的蔬菜不属实。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王章付原承包的合川区×××镇×××村3社3.798亩集体非耕地的青苗林木已经进行了足额补偿,原告所在社已经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交付给了被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王章付提起本案诉讼,诉状中载明请求事项是要求确认被告合川区国土房管局未经原告同意,抢占承包地自留地,采取暴力强行铲除原告蔬菜6.5亩的行为违法。诉讼中,原告王章付明确其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合川区国土房管局2012年3月抢占原告承包地、自留地等6.5亩的行为违法。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是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实施,而明确载明是其他单位的行为,且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在庭审中亦陈述未实施该行为,因此,本案原告王章付所起诉的被告合川区国土房管局不适格。对此,本院在诉讼中已明确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坚持以合川区国土房管局为被告,不同意变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按裁定驳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章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章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