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与如皋市慧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如皋市慧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住所地海安县角斜镇市场路。投资人叶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申承华,海安县角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华。被告如皋市慧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陆桥村21组41号。法定代表人曹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勇,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与被告如皋市慧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慧银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海安县迎春天鹅绒针织厂负担。审判员 刘德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无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