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左世妍、吴伟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世妍,吴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院长 庭长 副 庭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世妍。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武昌区丁字桥**号)。法定代表人:胡祖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邓科,该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该院职员。上诉人左世妍、吴伟为与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左世妍、吴伟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世妍、吴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世妍、吴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75元,由上诉人左世妍、吴伟承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徐子岑审判员龚治国代理审判员蹇鹏飞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