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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宝学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4层4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周子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学,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思林,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宝学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