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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周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周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张海东。被告周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周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对被告周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