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唐某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李先元,中方县桐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