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方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唐某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李先元,中方县桐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