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尺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周盛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黄尺岳,周盛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康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尺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盛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尺岳、周盛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