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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法民初字第05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明登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明登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767号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0-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232-8。法定代表人张建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洁,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登树,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诉被告明登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决定将本案与明登树诉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为此,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