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等人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桓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桓台县。申请人:田文馨,女,1994年12月27日生,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田某甲,女,2002年8月22日生,现住桓台县。法定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系田某甲之母,现住桓台县。申请人:田某乙,男,2011年8月25日生,现住桓台县。法定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系田某乙之母,现住桓台县。申请人:田承玺,男,1940年6月25日生,现住桓台县。申请人:刘翠平,女,1943年4月19日,现住桓台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申请人张华、申请人田文馨、申请人田某甲、申请人田某乙、申请人田承玺、申请人刘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华、申请人田文馨、申请人田某甲、申请人田某乙、申请人田承玺、申请人刘翠平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3年11月23日经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主持调解,达成了(2013)桓城区人调字第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田强于2011年8月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田强与张华共有财产有房产六处,分别为:1.淄博市张店区某某路45号甲5号3号楼一单元22层东户(房产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1-1161X**号);2.文登市泽库镇某某家园居民小区5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文房权证泽库镇字第2010015X**号);3.桓台县索镇某某小区14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证号:桓台县房权证索镇镇字第08-0007X**);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道北侧某某花园B区1-2-402室(房产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12021002X**号);5.滨州市中办事处某某路西侧某某路北侧沿街房(房产证号:滨州市房权证市中办事处字第02-25X**号);6.滨州市西办事处渤海十二路以东某某沿街楼(房产证号:滨州市房权证市西办事处字第03-26X**号)。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田强的遗产。二、被继承人田强的遗产由张华、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六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张华、田文馨、田承玺、刘翠平继承每处房产的8.33%,田某甲、田某乙继承每处房产的8.34%。三、上述六处房产继承完成后,张华占有每处房产58.33%的所有权,田某甲、田某乙各占有每处房产8.34%的所有权,田文馨、田承玺、刘翠平各占有每处房产8.33%的所有权。张华、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六人按份共有上述六处房产。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