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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明春与郭新均、陈桂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春,郭新均,陈桂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13号原告王明春,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郭新均,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陈桂梅,女,生于1945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郭新均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郭新均、陈桂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明春负担。审判员  刘遵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