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明春与郭新均、陈桂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春,郭新均,陈桂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13号原告王明春,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郭新均,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陈桂梅,女,生于1945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郭新均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郭新均、陈桂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明春负担。审判员 刘遵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