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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00154改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段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言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