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00154改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段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言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