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殷秋芬与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秋芬,陈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殷秋芬,(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6509282026),无固定职业。被告:陈玉宝,(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71104203x),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秋芬与被告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缓交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秋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盼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