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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殷秋芬与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秋芬,陈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殷秋芬,(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6509282026),无固定职业。被告:陈玉宝,(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71104203x),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秋芬与被告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缓交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秋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盼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