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成光与黄永强、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光,黄永强,陈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08号原告冯成光,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志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解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强,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被告陈小凤,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冯成光诉被告黄永强、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成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恽文佼(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