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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民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新民初字第5508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王  水  源人民陪审员 李  笑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慧(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