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终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振刚与张维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刚,张维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刚,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宇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江,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上诉人刘振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振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宇峰,被上诉人张维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第3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刘振刚。审 判 长  付 国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