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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与张继业、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张继业,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91-2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负责人翟莹,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业。被告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张继业、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