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邓君强与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08号原告:邓君强,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赵成,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邓君强诉被告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1月6日,被告赵成向原告邓君强借款2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邓君强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君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何义萍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