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邱发洪与黄俊文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洪,黄俊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邱发洪,男,生于1982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黄俊文,男,生于1981年7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发洪与被告黄俊文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发洪撤回对被告黄俊文的诉讼。审 判 长 陈震宇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