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文清与被执行人方飞龙、李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清,方飞龙,李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清。被执行人方飞龙。被执行人李明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艳所有的别克湘小轿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光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