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学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圣,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圣。被执行人张玉华,电话。关于张学圣与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45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的履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张玉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余款45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