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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23日生。被告庄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