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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孟友人民陪审员  刘宝录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边长志附注:需退费的,持身份证件、预交诉讼费单据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财务室办理退费。 微信公众号“”